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950號
TCDM,101,聲,2950,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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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姵嘉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緩字第3138號、101年
度執聲字第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衣服貳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姵嘉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以100年偵字第1174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7月1 日確 定,101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衣 服2件(詳100年度偵字第11764號卷第32頁、100年保管字第 2737號扣押物品清單,100年度緩字第3138號卷第14頁、100 年保管字第631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 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 文。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 ,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 ,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 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 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 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 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 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 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 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 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7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0 年 度上議字第727號處分書附卷可查。又扣案之仿冒BURBERRY 商標衣服2件,確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2份在卷可稽,堪 認上開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2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是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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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