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819號
TCDM,101,聲,2819,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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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鎮山
具 保 人 陳佩蓉
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69
號,101年度執字第5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佩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佩蓉因受刑人范鎮山犯強制性交案 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 由具保人陳佩蓉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送 達證書影本一紙、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及拘提報 告書影本一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 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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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