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341號
TCDM,101,聲,2341,201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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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宛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字第178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所為之刑
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耳環叁副」及理由欄關於「耳環3 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耳環柒拾陸副」;理由欄關於「鑑定證明書1份」之記載,應更正為「鑑定證明書3份」。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 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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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