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卜誠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卜誠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前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事,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 6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 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 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 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 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 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 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各款所列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 ,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 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 羈押之必要(參照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184 號裁定意 旨)。
三、經查:本件被告卜誠龍前因犯攜帶兇器竊盜等罪,業經本院 於101 年7 月31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9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年2 月在案,且被告收受判決後,於同年8 月21日提起 上訴,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 等因素,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 。況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 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 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又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 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而本院亦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則日後 尚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裁定參照)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01 年9 月7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