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812號
TCDM,101,易,812,2012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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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卜誠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 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 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 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 、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卜誠龍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收受本院判 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5月31日提起上訴,但其 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提出之上訴 狀各1份附卷可稽。嗣被告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1年6月26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 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0日送達於被告 ,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 可參,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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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