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529號
TPDV,90,除,4529,200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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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二九號
  聲 請 人 坤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0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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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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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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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壹佰壹拾陸萬玖仟│BA三三一八六一│  │
│ │翁樸山      │業部       │           │零壹拾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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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貳佰叁拾壹萬壹仟│BA三三一八六一│  │
│ │翁樸山      │業部       │           │零伍拾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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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