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二九號
聲 請 人 坤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0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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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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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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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壹佰壹拾陸萬玖仟│BA三三一八六一│ │
│ │翁樸山 │業部 │ │零壹拾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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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貳佰叁拾壹萬壹仟│BA三三一八六一│ │
│ │翁樸山 │業部 │ │零伍拾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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