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728號
101年度易字第1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慶霖
劉旭彬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365號、第19651號)、追加起訴(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31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561號、第2562號;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95號、第3657號),因被告
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慶霖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旭彬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劉慶霖曾於民國96年間因犯詐欺取財罪 ,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提起上訴後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2月20日 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8年5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 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99年11、12月 間起,經由其胞弟劉旭彬之引介,共同加入大陸地區以「邱 先生(邱哥)」為首之詐騙集團(該集團成員跨越大陸地區與 臺灣地區),與「邱先生(邱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均 為18歲以上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即由「邱先生(邱哥)」指揮、聯繫所屬集團成 員購買或以代辦貸款為由詐取人頭帳戶(含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及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再以快遞送達或由擔任運送包 裹工作之莊舒惟(自100年2月間加入,每領取1件包裹可得50 0元之報酬,另案偵查中)等詐欺集團成員放置於家樂福賣場 置物櫃中,以供該集團所屬負責提領詐騙所得贓款之成員( 俗稱車手)領取使用,迨該集團所屬負責詐騙民眾金錢之成 員以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重覆訂單、佯為友人或親人借款 週轉等不實名目向民眾詐騙匯款成功後,再由「邱先生(邱
哥)」、暱稱「ggmm」之女子經由網際網路之QQ即時通網站 指示該集團擔任車手之成員提領贓款後,車手可從中扣取一 定比例之金錢作為報酬,再依指示將其餘贓款匯入「邱先生 (邱哥)」指定之帳戶內。劉旭彬乃持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並交付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予劉慶霖供為提領贓款聯絡使用,隨後劉 旭彬即負責從電腦接收QQ即時通網站上「邱先生(邱哥)」之 指示,再聯絡劉慶霖依指示持快遞寄來之人頭帳戶提款卡( 含密碼)前往自動櫃員機領取詐騙所得贓款,由劉旭彬、劉 慶霖從中各收取所領贓款之2.5% (2人合計5%)作為報酬後, 劉慶霖再將其餘贓款匯入「邱先生(邱哥)」指定之帳戶內。 劉旭彬、劉慶霖與「邱先生(邱哥)」及其所屬莊舒惟等詐騙 集團成員,即以此分工之方式,分別為下列詐欺取財之行為 【起訴部分為(一)至(十三),追加起訴部分為(十四)至(二 九)】:
(一)99年12月16日21時39分,佯為雅虎奇摩購物網站賣家人員, 撥打電話向許儷馨詐稱:其前在網路購物,簽收單上誤植為 分期付款,須至銀行變更云云,致許儷馨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誤,至臺中市○區○○路83號麥當勞速食店內臺北富邦銀行 自動櫃員機(亦簡稱為ATM)前,接續依對方指示操作後,① 於同日22時14分,將其所有新臺幣(下同)2萬987元轉帳匯入 王碩譽(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 第2275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申設之高雄銀行(三民分行)帳 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②又於同日22時18分、將 其所有1萬2999元轉帳匯入王碩譽申設之上開高雄銀行(三民 分行)帳戶內,均得手後,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持該帳 戶之金融卡,前往臺中市○○區○○路2段14號統一超商內 操作自動櫃員機領得上開贓款。
(二)於99年12月16日21時40分,佯為「小Q的店」店員,撥打電 話向林雅純詐稱:其於同年11月29日購買衣服1件,因程式有 誤重覆下了10次訂單,如不扣款,須與玉山銀行人員聯繫云 云。再佯為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林雅純詐稱:若要取 消訂單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云云,致林雅純信以 為真而陷於錯誤,在自宅以電腦連線網路銀行ATM,接續依 對方指示操作後,①將其所有2萬9998元(原存於玉山銀行南 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匯入指定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由檢察官偵查) 內;②再將所有1萬1660元(原存於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匯入王碩譽(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297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
案)申設之高雄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③又將其夫林哲平所有2萬5888元(原存於中華郵政中 和泰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匯入王 碩譽申設之上開高雄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內。均得手後,隨 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持該高雄銀行金融卡,前往臺中市○ ○區○○路2段125號統一超商內操作自動櫃員機領得上開1 萬1660元、2萬5888元其中之3萬7000元,其餘贓款則由該集 團所屬其他車手提領一空。
(三)於100年3月2日18時17分,佯為網路拍賣服務人員,撥打電 話向謝宛諭詐稱:其前在網路購物誤設分期付款,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人員會聯絡云云。再佯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 撥打電話向謝宛諭詐稱:若要取消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 機操作云云,致謝宛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9 分,至臺南市東區東城郵局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 後,將其所有2萬9980元轉帳匯入顏書璋(業經本院以100年 度易字第2029號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在案)申設之中華郵 政后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得手後(按:該詐欺 取財行為業已既遂),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持該帳戶之 金融卡欲提領贓款,惟因該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致未領得贓 款(起訴書誤載為提領得手,應予更正)。
(四)於100年3月2日17時50分,佯為網路購物服務人員,撥打電 話向李匯婷詐稱:其前在網路購物誤設分期付款,須至郵局 自動櫃員機更改取消云云。再佯為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李 匯婷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致李匯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38分,至嘉義 縣大林鎮南華大學校內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指 示操作後,將其所有2萬9989元轉帳匯入顏書璋申設之中華 郵政后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隨即由劉旭彬 通知劉慶霖持該帳戶之金融卡領得上開贓款。
(五)於100年4月28日上午11時起,佯為吳美珍之友人(大陸地區 趙小姐)接續撥打電話向吳美珍詐稱:需借錢週轉投資云云, 致吳美珍(起訴書誤載為李匯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 至合作金庫銀行(南三重分行、東三重分行)、國泰世華銀行 三重分行,依對方指示接續為下列匯款行為:
⒈100年4月28日①將所有9萬元匯入廖政華(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226號判處拘 役50日,緩刑3年在案)申設之中華郵政平
鎮南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②將所有10萬元,匯入李凱益(業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
第1428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申設之元大 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③將所有10萬元,匯入李凱益申設之華南商
業銀行東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
⒉100年4月29日①將所有10萬元匯入余宛臻(業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987號判處有期 徒刑2月在案)申設之陽信銀行新興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②將所有10萬元匯入余宛臻申設之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文化中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③將所有20萬元匯入楊欣蓉(業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
973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申設之渣打商
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
⒊100年5月3日:將所有10萬元匯入賴信來(業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以101年度竹簡字第147號判處拘役59 日在案)申設之中華郵政寶山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⒋100年5月4日:將所有10萬元匯入許水隆(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4287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申設之中華郵政臺南
東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⒌100年5月5日:①將所有10萬元匯入洪笙富(另案通緝中)申 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②將所有10萬元匯入洪笙富申設之國泰世華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⒍100年5月6日:將所有20萬元匯入吳德寬(業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1039號判處有期徒 刑4月在案)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銅鑼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⒎100年5月6日:將所有10萬元匯入潘文通(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4287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申設之臺南市仁德區
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⒏100年5月10日①將所有10萬元匯入劉志男(業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52號判處有期 徒刑3月在案)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②將所有10萬元匯入劉志男申設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
③將所有20萬元匯入張宗賢(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7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案) 申設之渣打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⒐100年5月11日①將所有10萬元匯入鄒子豪(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226號判處 拘役50日在案)申設之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②將所有10萬元匯入鄒子豪申設之新光銀行
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③將所有20萬元匯入鄒子豪申設之渣打銀行
大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④將所有10萬元匯入蔡耀驛(業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13號判處有期 徒刑2月在案)申設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⑤將所有10萬元匯入蔡耀驛申設之屏東厚生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⒑100年5月12日①將所有10萬元匯入蔡耀驛申設之合作金庫 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②將所有10萬元匯入蔡耀驛申設之屏東厚生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③將所有20萬元匯入鄒子豪申設之渣打銀行
大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④將所有10萬元匯入李建良(業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931號判處拘 役40日在案)申設之上海商業銀行蘆洲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⑤將所有12萬元匯入李建良申設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⑥將所有10萬元匯入鄒子豪申設之新光銀行
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迨詐取上開贓款均得手後,隨即由該集團所屬其他車手及劉
旭彬通知劉慶霖分工提領上開贓款。
(六)於100年5月13日18時47分,佯為網路購物服務人員,撥打電 話向李雯玲詐稱:其前在網路購書誤簽名設為分期付款,須 止付才能取消云云。再佯為銀行信用卡專線服務人員,撥打 電話向李雯玲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分期 付款云云,致李雯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臺東縣太麻里 住處附近之郵局自動櫃員機前,接續依對方指示操作後,① 於100年5月13日18時47分,將其所有2萬9989元轉帳匯入鍾 金湖(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931號判處有 期徒刑6月,緩刑2年在案)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帳戶內;② 再於100年5月14日0時15分,將其所有2萬9989元轉帳匯入楊 景茹(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 1420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申設之華南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均得手後,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 前往領得其中之2萬9989元,其餘贓款則由該集團所屬其他 車手提領一空。
(七)於100年5月13日18時7分,佯為網路購物服務人員,撥打電 話向鄭至軒詐稱:其前在網路購書誤簽名設為分期付款,須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鄭至軒信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臺南市○區○○路統一超商內之自動 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後,於100年5月13日19時25分, 將其所有5949元轉帳匯入鍾金湖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帳戶內 得手後,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八)於100年5月16日13時20分,佯為王極和之大嫂林金妹撥打電 話向王極和詐稱:需借錢週轉云云,致王極和信以為真而陷 於錯誤,至新北市泰山區之楓江郵局,依對方指示,於100 年5月16日14時32分,將其所有10萬元匯入丁仁凱(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4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 案)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得手後 ,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九)於100年5月16日某時許,佯為網路拍賣人員,撥打電話向李 銀淑詐稱:其前在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誤填為分期付款,銀行 人員會聯絡如何取消云云。再佯為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李銀 淑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致李銀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臺南縣歸仁區○○路○段 55號(起訴書誤載為臺南市東區住處附近)第一銀行自動櫃員 機前,接續依對方指示操作後,①於100年5月16日18時30分 ,將其所有2萬3559元轉帳匯入謝佳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46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②再於100年5月16日19時37分,將其所有2萬9989元轉帳 匯入劉偉銘(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271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均得手後,隨即由該集團所屬 其他車手及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分工提領上開贓款。(十)於100年5月16日20時許,佯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資訊系 統管理員,撥打電話向黃正榮詐稱:其網路購物帳號誤編入 批發商名單內,郵局人員會聯絡取消分期付款方式云云。再 佯為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正榮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員機才能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黃正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至苗栗縣苗栗市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 後,於同日將其所有7123元轉帳匯入劉偉銘申設之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隨即由劉旭 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
(十一)於100年5月17日20時20分,佯為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陳 美鈴詐稱:其女兒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使用郵 局VISA信用卡扣款,因賣家會計人員統計貨物數量錯誤, 要取消交易,必須提出財力證明才能取消云云,致陳美鈴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嘉義市○區○○路345號渣打銀 行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後,於100年5月17日21 時12分,將其所有2萬2000元,轉帳匯入魏豐城(業經本院 以101年度簡字第235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在案)申設 之渣打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得手後 ,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十二)於100年5月18日17時30分,佯為奇摩拍賣網站服務人員, 撥打電話向陳俊文詐稱:其前在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誤為分 期付款,郵局人員會聯絡解決云云。再佯為郵局客服人員 撥打電話向陳俊文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凍 結,及提領現金存款並購買MY CARD(線上遊戲)點數云云 ,致陳俊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接續依對方指示,①先 至郵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後,於100年5月18日18時許,將 其所有2萬9989元轉帳匯入謝奇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96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申設之彰化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得手;②再到第一銀行存款機前,於同日19時4分,將其 所有3萬元現金存入余孟懷(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96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申設 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得手;復
至附近便利超商購買4萬6千元之MY CARD(線上遊戲)點數 ,再將點數序號、密碼告知對方,旋經對方使用殆盡(詐 得點數部分起訴書並未敘及,且劉慶霖、劉旭彬係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就此詐取線上遊戲點數 使用之詐欺得利行為,自無所悉,就此部分並無共同犯意 聯絡可言),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 。
(十三)於100年5月18日某時,佯為網路購物服務人員,撥打電話 向吳佩珊詐稱:其前在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誤簽為分期付 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吳佩珊信以為真而陷 於錯誤,接續依對方指示,①先至新北市○○區○○路84 號第一銀行淡水分行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後,於同日20時41 分,將其所有3萬元轉帳匯入陳加倫(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申設之第 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②再到 新北市○○區○○路86號彰化銀行蘆洲分行自動櫃員機前 ,於同日21時36分,將所有3萬元轉帳匯入謝奇諺申設之 彰化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③又到 新北市○○區○○路3段209號1樓中華郵政淡水義山郵局 ,於同年5月19日中午12時許,將所有5萬9000元臨櫃匯入 連奕駿(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1年度少護字 第13號鱕理筆錄節本諭知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在案)申設之中華郵政綠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得手後,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 。
(十四)上開詐欺集團另在網路上刊登貸款公司可代辦貸款之不實 訊息以詐取民眾之金融帳戶使用。嗣於100年3月23日,見 陳姿彣因有貸款需求上網留下資料後,即佯為玉山銀行專 員、襄理向陳姿彣(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年度偵字第3133號、第397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詐 稱:要辦理貸款須有薪資轉帳明細,須提供金融帳戶及提 款卡云云,致陳姿彣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0年3月25 日下午4、5時許,將其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及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寄送文件包 裹予「謝經理」指定之「陳明玉」(地址:臺中市○○路○ 段1025號),再由該集團成員莊舒惟佯為「陳明玉」,於 100年3月26日上午11時許,聯絡黑貓宅急便公司送貨員蔡 永宏將陳姿彣寄出之文件包裹改送至臺中市○○路與四平
路路口加以簽收,向陳姿彣詐得上開帳戶資料及提款卡等 物。莊舒惟即依指示將該文件包裹置於臺中市○○區○○ 路家樂福賣場之置物櫃內,並設定開櫃密碼為9999後離開 。隨後劉旭彬即依指示前往該賣場置物櫃中領取該文件包 裹,並將提款卡轉交劉慶霖持以試卡,以確認密碼無誤可 供使用。
(十五)復於100年2月24日,佯為「林代書」撥打電話向洪國興詐 稱:可代辦玉山銀行貸款,須製作帳戶資金資料,並提供 金融帳戶及提款卡云云,致洪國興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於同日下午6時許,將其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基隆仁二路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已告知對方密碼),由鑫達 加盟運輸公司以快遞之文件包裹送達予「林代書」指定之 「吳易達」(地址:臺中市○○路○段155號),再由該集團 成員佯為「吳易達」加以簽收,向洪國興詐得上開帳戶資 料及提款卡等物。
(十六)於100年3月26日16時51分,佯為雅虎奇摩購物網站「哈雷 機車玩具」賣家人員,撥打電話向吳耀強詐稱:其前在網 路購物,因送貨員誤拿分期付款送貨單,變成分期付款, 銀行人員會聯絡云云。再佯為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吳耀強 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致吳耀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中壢市○○路10號工業 區管理中心旁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 作後,於同日17時30分,將其所有1萬4103元轉帳匯入陳 姿彣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得手後,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 。
(十七)於100年3月26日某時許,佯為雅虎奇摩購物網站「樂扣產 品」賣家人員,撥打電話向徐麗文詐稱:其前在網路購物 ,因轉帳誤填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 取消云云,致徐麗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①先至桃園市 ○○路1214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後, 於同日16時30分,將其所有2萬9989元轉帳匯入陳姿彣申 設之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②又 於同日17時29分,將其所有2萬9989元轉帳匯入陳姿彣申 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得 手後,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十八)於100年3月26日16時28分,佯為奇美電子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向許依信詐稱:其前在網路購物,因非本人簽收,會
重覆扣款,郵局人員會聯絡云云。再佯為郵局人員撥打電 話向許依信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是否有重 覆扣款云云,致許依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臺南市奇 美電子第七廠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前,接續依對方指示操作 後,①於同日17時22分,將其所有2萬9983元轉帳匯入陳 姿彣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②再於同日17時28分,將其所有5103元轉帳匯入陳 姿彣申設之上開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內;(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3被騙過程欄內將上開2萬9983元及5103元 合而誤載為3萬5086元);③又於同日20時16分,將其所有 2萬4880元(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被騙過程欄內誤載為2 萬4480元)轉帳匯入邱創偉(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133號、第3974號(認所為幫助詐 欺取財行為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苗簡字第723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申設之中華郵政頭份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均得手後,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 往領得上開贓款。
(十九)於100年3月26日16時30分,佯為雅虎奇摩購物網站賣家人 員,撥打電話向陳晏崧詐稱:其前在網路購買機油,誤設 為分期付款,須通知銀行取消云云。再佯為銀行人員撥打 電話向陳晏崧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分 期付款云云,致陳晏崧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新北市○ ○區○○路1段86號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 指示操作後,於同日17時55分,將其所有2萬9988元轉帳 匯入陳姿彣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 上開贓款。
(二十)於100年3月26日15時20分,佯為檯燈公司服務人員,撥打 電話向蔡宗穎詐稱:其之前訂購檯燈,因送貨簽收時誤簽 為分期付款,須通知取消云云。再佯為銀行人員撥打電話 向蔡宗穎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分期付 款云云,致蔡宗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親自或委請友人 劉士璋幫忙,接續依對方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為下列 存、匯款之行為:①於100年3月26日15時45分,至臺南市 ○○街之全家便利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前,將2萬1603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被騙過程欄內誤載為2萬1620元) 轉帳匯入古慧雯(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 00年度偵字第2460號、第2997號、第3757號為不起訴處分 在案)申設之花蓮縣瑞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②於100年3月26日16時13分,至臺南市之郵局自動櫃 員機前,將2萬9983元轉帳匯入楊淞棓(追加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5被騙過程欄內誤載為楊佳潁,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號判處拘役45日,緩刑2年在案)申設 之中華郵政高雄市旗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追加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被騙過程欄內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③於100年3月26日18時10分、18時17分,至臺 南市○○路台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前,將3萬元、1萬元現 金(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被騙過程欄內合而記載為4萬 元)存入陳姿彣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④於100年3月27日15時14分操 作自動櫃員機後,將1萬240元轉帳匯入楊佳穎(追加起訴 書附表二編號5被騙過程欄內誤載為楊松培,業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0年度少護字第1101號宣示筆錄 諭知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在案)中華郵政板橋 民族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 號5被騙過程欄內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均得 手後,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二一)於100年3月26日某時,佯為援交女子,撥打電話向陳宗漢 詐稱:欲與其性交易,惟須先匯款云云,致陳宗漢信以為 真而陷於錯誤,至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中捷運站外全家便 利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後,於100年3 月26日17時42分,將其所有1萬元轉帳匯入陳姿彣申設之 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隨即 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
(二二)於100年3月18日21時許,佯為網路購物賣家人員,撥打電 話向洪昌義詐稱:其前在網路購買情趣用品,誤設為自動 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云云,致洪昌義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桃園縣平鎮市○○路181號之平 鎮高雙郵局自動櫃員機前,接續依對方指示為下列匯款行 為:①於100年3月18日21時26分,將2萬9983元轉帳匯入方 秀滿(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 第6510號、第651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申設之永豐商業 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②於100年 3月18日22時24分,使用其同學蔡泓修母親之郵局金融卡 ,將2萬5983元轉帳匯入方秀滿申設之中華郵政五股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被騙過程 欄內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均得手後,隨即由 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
(二三)於100年2月25日13時30分,佯為傅必全之友人「鳳珠」,
撥打電話向傅必全詐稱:需借錢週轉云云,致傅必全信以 為真而陷於錯誤,至桃園縣中壢市○○路168號臺灣銀行 建國分行,依對方指示,於同日13時59分,將其所有9萬 元匯入洪國興(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1 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惟正上訴中)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 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得手後,隨即由劉 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
(二四)於100年2月25日17時32分,佯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人 員,撥打電話向陳瑩詐稱:其前在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 付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分期付款云云。再佯為 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瑩詐稱:因操作錯誤,須依指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陳瑩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至陽明大學校內自動櫃員機前,接續依對方指示操作, 為下列匯款行為:①於100年2月25日18時20分,將所有2萬 9989元轉帳匯入洪國興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②於100年2月26日0時38分,將 所有2萬9987元轉帳匯入游宗憲(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上易字第2919號判處無罪在案)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雙 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均得手後,隨即由劉 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
(二五)於100年2月25日17時30分,佯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會 計人員,撥打電話向謝翔治詐稱:其前在網路購買相機鏡 頭,誤設為分期付款,須通知取消云云。再佯為銀行人員 撥打電話向謝翔治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 消分期付款云云,致謝翔治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新北 市○○區○○路1段162號全家便利超商內自動櫃員機前, 依對方指示操作後,於100年2月25日18時16分,將其所有 2萬9987元轉帳匯入洪國興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內,得手後,隨即由劉旭彬 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
(二六)於100年2月25日19時30分,佯為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 話向廖珮淑詐稱:因接到網路賣家取消分期付款之資料,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云云,致廖珮淑信以為 真而陷於錯誤,至臺北市忠孝敦化捷運站內國泰世華銀行 之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後,於100年2月25日20 時20分,將其所有1萬1017元轉帳匯入洪國興申設之玉山 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得手後 ,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二七)於100年2月25日某時,佯為雅虎奇摩購物網站賣家人員, 撥打電話向葉亭宗詐稱:其前於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
款,須通知郵局取消云云。再佯為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葉 亭宗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定期扣款云 云,致葉亭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嘉義市○區○○○ 街住處附近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後,於100年2 月25日20時19分,將其所有8999元轉帳匯入洪國興申設之 玉山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得 手後,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領得上開贓款。(二八)於100年2月25日某時,佯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人員, 撥打電話向馬兆瑩詐稱:其前於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誤 設為分期轉帳扣款,須通知取消云云。再佯為郵局人員撥 打電話向馬兆瑩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取消 分期付款云云,致馬兆瑩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桃園市 ○○路之全家便利超商內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 後,於100年2月25日19時16分,將其所有2萬7123元轉帳 匯入洪國興申設之中華郵政基隆仁二路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得手後,隨即由劉旭彬通知劉慶霖前往 領得上開贓款。
(二九)於100年2月25日18時15分,佯為玫瑰大眾唱片人員,撥打 電話向謝逸薰詐稱:其之前購買唱片,因操作錯誤,誤設 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謝逸薰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