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334號
TCDM,101,易,1334,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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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來麗榮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469號
、100年度偵字第18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來麗榮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建忠(另案通緝中)係址設臺中市○○區○ ○路2段51號7樓B1室「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奧斯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8年1月間結識來麗 榮後,竟與來麗榮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8年3 、4月間,共組「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先後設址在臺中市○○區○○街490號4樓之2、臺中市○ 區○○路2段252號12樓、臺中市○○區○○路3段155-1號3 樓、臺中市○○區○○路2段51號7樓B1室、臺中市○區○○ 路1段629號7樓之2等地,下稱歐比公司),分任執行董事及 總經理,對外佯以:歐比公司為奧斯丁公司轉投資之公司, 經營「LCD廣告宣傳車」、「LCD店頭式廣告」業務,主要客 戶為85度C、鮮芋仙,有附件所示之方案開放供不特定人加 盟;加盟主加盟後,將所投資購買之廣告設備租與歐比公司 ,再由歐比公司委託奧斯丁公司負責廣告招攬業務,自廣告 商收取廣告收益以按月給付加盟主所投資金額2﹪(2年期)、 1.2﹪(3年期)之租金利潤,加盟金最低新臺幣(下同)1萬元 起,保證獲利,契約有律師認證云云,而向不特定人招攬投 資,吸納資金。詎附表所示之賴玄洲等人未察,信以為真, 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匯款(匯款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 000號歐比公司帳戶)或繳付現金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王建忠等人並藉給付初期之「租金」,用以取信投資 人,俾於繼續詐取金錢,扣除「租金」及支付與業務員之獎 金(為加盟主投資金額5%至25%不等)外,餘均供己使用,而 未將收取款項用於購買廣告設備。嗣歐比公司於99年4月間 未按時支付「租金」,賴玄洲等人始知受騙,因認來麗榮王建忠涉犯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合先敘明。三、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 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四、公訴人認被告來麗榮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無非係以同案被 告王建忠之供述,證人即歐比公司名義負責人許俊龍、財務 部經理張梅櫻、業務員張世昌、賴靜怡洪子蕾陳采縈奧斯丁公司名義負責人王建友之證述,證人即認證律師陳清



華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賴玄洲、林寶珠、陳榮敏洪錦全 、蔡桀遴、楊柯翠瓊、歐佳愉、王天強、陳怡、劉家玉、陳 麗如、吳錦美魏秀美林俞安曾鈴微鄭景勇劉登科 之證述及其等所提出之投資契約書及匯款資料,證人郭子逢古志偉之證述及其等所提出之與奧斯丁公司簽訂之合約書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食達人公司)與奧斯丁公司 簽訂之合約書、歐比公司票據查詢資料、歐比公司與奧斯丁 公司資料查詢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來麗榮堅決否認有詐 欺犯行,辯稱:我不是歐比公司的總經理,沒有參與歐比公 司招攬投資制度的設計,我只是經銷商代理人,負責業務招 攬,賺取傭金,自負盈虧,有關王建忠詐欺部分我不知情, 也沒有參與等語。經查,
㈠證人楊景崴於101年7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 問:來麗榮於該公司是負責哪些業務?答:歐比公司當時有 四家分公司,中科分公司、高雄分公司、文心分公司、崇德 分公司,各分公司都有一位主管,與總公司是做拆帳的業務 ,總公司把業務分包出去給分公司,由分公司作業,來麗榮 就是中科分公司的負責人。」、「檢察官問:所謂的主管是 否指總經理?答:對,也有掛總經理,當時高雄分公司我們 都叫他周董,名稱有不一樣,但是一定有一位負責人。」、 「檢察官問:各個分公司與歐比總公司彼此的關係及業務往 來如何?答:他們是拆帳的,總公司給多少百分比,再給業 務人員多少百分比,是獎金制。」、「檢察官問:分公司有 無從事電視牆採購與行動車策劃部分?答:沒有。」、「檢 察官問:是否知道來麗榮有無參與奧斯丁公司業務部分的營 運?答:後來我告王建忠時,我所瞭解是沒有。」、「檢察 官問:從何判斷來麗榮沒有參與?答:奧斯丁公司實際上就 是歐比公司,奧斯丁公司的董事長就是王建忠的弟弟,等於 是一個家族企業,三兄弟都在公司內,總會計是王建忠的姑 姑張梅櫻,負責財務現金部分是王建忠的女友,他女友我只 看過但不知道名字,公司的所有主導是由王建忠負責,歐比 公司的負責人實際上是奧斯丁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外聘的 ,包括第一任董事長張林芳張林芳也是外聘的專業人員, 好像薪資沒有發給他,然後離職了,後來也有訴訟關係,歐 比總公司也有一位總經理,後來好像也是因為薪資問題離職 的,第二任董事長許俊龍,原本是奧斯丁公司的員工,後來 也是他自己寫信到經濟部辭職的,之後人就到大陸,最後一 位董事長林玉山林玉山出資800萬元投資公司後,把董事 長換成林玉山名字後,王建忠不交接,請王建忠交接設備, 後來才知道設備拿去當掉,把公司廣告車拿去當掉,然後我



在開庭時瞭解到85度C也出具證明主張那些面板與奧斯丁公 司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有做業務上的配合,鮮芋仙的律師也 有出函面板與我們加盟商一點關係都沒有,設備都是鮮芋仙 的,與歐比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後來包括跟我併案的也有 汽車公司,車子拿去貸款後把車子當掉的,也有租賃公司把 車子租來之後拿去當掉的。」、「辯護人問:歐比公司有無 總經理?答:有,一位男的,名字我忘記了,因為他當時有 到分公司。」、「辯護人問:來麗榮是分公司還是總公司的 總經理?答:那時候總公司有一個總經理,我所看到的來麗 榮是分公司的總經理,來麗榮中科分公司的總經理。」、 「辯護人問:如果今天有人要投資,投資的流程為何?答: 先寫付訂契約書,契約書內有一個合庫的帳號,把錢匯到總 公司固定的戶頭,總公司收到錢之後,確認沒有問題,再進 行簽約的動作,簽約完成後,再把合約送到總公司,由總公 司蓋章及做律師簽證等。」、「辯護人問:你剛說分公司完 全沒有接觸到投資的款項?答:沒有。」、「審判長問:你 們去推展業務,客戶所投資或你們所收進來的錢交給誰?答 :錢我們沒有經手,由投資人直接匯到總公司,投資人匯完 之後將水單交給我們,我們依據水單去做合約的,分公司都 沒有經手錢,我們無法經手錢。」、「審判長問:錢匯到總 公司後如何使用,分公司的人是否知道?答:不知道。」、 「審判長問:在你任職中科分公司崇德分公司、最後王建 忠請你善後及追訴王建忠等過程,有無發現來麗榮有參與詐 欺、投資、王建忠投資款項均分等不法的事情?答:沒有。 」、「受命法官問:是否知道以王建忠為首的總公司狀況? 答:董事長是王建友王建忠是執行長,還有一個弟弟在公 司,這位弟弟我比較不清楚,他還在讀大學比較年輕,王建 忠三兄弟在公司,財務是王建忠女朋友,錢的問題都是王建 忠女朋友處理,總會計是張梅櫻,有一個業務總經理,名字 我忘了,任職時間約3、4個月而已,董事長法人代表張敏彰 (音譯)、許俊龍。」、「受命法官問:來麗榮是屬於總公司 的人還是分公司的人?答:據我所知是分公司的人。」、「 受命法官問:分公司的財產、會計是獨立或隸屬總公司?答 :獨立的,自行負責,總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財產,都是總經 理要自行負責,盈虧自負。」、「被告問:我在公司有無收 受款項或對證人有任何指派或給證人任何不正確的訊息?答 :款項都是直接匯到總公司,業務人員沒有經手錢,指派的 部分我剛剛說過我的直屬主管是蔡逸嫻。」、「審判長問: 中科分公司約99年2月間結束離開公司,之後來麗榮還有無 到歐比公司或奧斯丁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答:沒有,也沒有



在公司裡面看過來麗榮,後來拿錢的時候才又見面。」、「 審判長問:公司的租金、所有設備是否都是分公司自己付的 ?答:是,崇德也是這樣子,所以崇德的租金我才會墊到的 原因,合約是蔡逸嫻簽的,蔡逸嫻離職後,變成房東就找我 。」(見本院卷第76頁至第87頁)。
㈡證人張梅櫻於101年7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 問:是否曾經在歐比公司擔任職務?何時開始?擔任內容? 答;98年5月多開始,擔任會計,實際上做的也是會計。」 、「檢察官問:是否有擔任過財務經理?答:職稱是財務經 理。」、「檢察官問:歐比公司總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誰?答 :是王建忠。」、「檢察官問:是否知道來麗榮在公司從事 的業務?答:負責崇德公司整個業務。」、「檢察官問:歐 比公司一共有幾家分公司?答:剛開始好像是三家,有崇德 、文心、高雄。」、「檢察官問:是否有聽過中科分公司? 答:崇德分公司就是在中科飯店樓上,崇德店是出去漢口路 之後,蔡逸嫻單獨去開的時候,那個地方叫漢口公司。」、 「檢察官問:是否知道來麗榮負責哪些業務?答:崇德公司 所有業務都是來麗榮負責。」、「檢察官問:是否知道分公 司的業務會計如何作業?答:不知道。」、「檢察官問:分 公司是否會跟妳配合或互相來往?答:只有匯款匯進來,要 算佣金的時候,我只處理這塊。」、「檢察官問:分公司的 會計是獨立的嗎?答:與總公司是完全分開的。」、「審判 長問:歐比公司是否要支付分公司的人事設備或事務費用? 答:沒有。」、「審判長問:分公司的人事設備及事務費用 是否分公司自行負責?答:對,從歐比公司的佣金總經理自 行分配處理。」、「審判長問:關於分公司的人事、設備、 事務成本是否由分公司的總經理盈虧自負?答:是。」、「 受命法官問:妳做年度報表時,是否需要做到分公司的財務 報表?答:不需要。」、「受命法官問:妳除了匯佣金給來 麗榮外,總公司是否需要給付薪資給來麗榮?答:不用。」 (見本院卷第92頁至102頁)。
㈢證人蔡逸嫻於101年7月31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 問:是否清楚來麗榮實際上也有擔任歐比公司的總經理?答 :沒有,其實這些各營業處,王建忠不相信人,所有行政都 是總公司在處理,來麗榮只是營業處的總經理,而非歐比公 司的總經理。」、「檢察官問:當初營業處營運的狀況?營 業處的費用由何人支出?答:各營業處的業務員去招攬業務 進來,客戶就直接將錢匯入總公司,總公司會計Tina會與各 營業處的總經理對帳,對帳完後傭金會在下個月十號發放給 各營業處。王建忠說要將總公司移到崇德營業處,跟我說他



會補貼租金,後來王建忠的承諾都沒有履行。」、「檢察官 問:除了傭金以外,妳們與歐比公司是否會有財務往來?答 :沒有。」、「檢察官問:就你所知,歐比公司有幾個營業 處,主管名字為何?答:我知道的營業處就是中科營業處、 我自己的崇德營業處、文心營業處、高雄營業處,來麗榮是 中科營業處總經理,文心營業處總經理是李易翰高雄營業 處的總經理我只知道他叫『大周』,全名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是否知道歐比公司總公司有另外一個總經理?答 我很模糊,我印象中就是他好像只擔任一個月,後來沒有領 到薪水就走了。」、「辯護人問:你在中科營業處任職期間 ,中科營業處所有營運費用由何人負責?答:來麗榮。」、 「辯護人問:四個營業處的整個運作經費、財務,是否與總 公司有關連?答:沒有,都是獨立的。」、「辯護人問:在 你自己成立營業處之後,有無因為業務上的往來要到總公司 開會?答:從來沒有參與。」、「檢察官問:是否知道當時 與歐比公司有關的奧斯丁公司?答:奧斯丁公司我不了解, 好像是做廣告業務,我覺得歐比公司與奧斯丁公司就是同一 家公司。」、「檢察官問:你與來麗榮有無討論歐比公司狀 況?來麗榮的反應為何?答:據我所知來麗榮也是受害者, 大家都是被王建忠騙了。」、「審判長問:各營業處或分公 司的營業費用、人事費用由何人支付?答:由各營業處支付 ,盈虧自負,總公司不負責。」、「受命法官問:營業處的 總經理是否可以參與歐比公司的決定,比如重要人事決定、 股東分紅?答:沒有辦法參與。」、「受命法官問:各營業 處的財務報表,是否與總公司的報表分開?答:都是各自製 作,因為各營業處都是自負盈虧。」、「受命法官問:各營 業處的營運,與總公司都是各自運作?答:是的。」、「受 命法官問:來麗榮是否知道總公司經營的情形?答:我想來 麗榮應該不會很清楚,因為王建忠不會相信任何人。」( 見 本院卷第132頁至第136頁)。
㈣證人李易翰於101年7月31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 問:你在文心路成立的營業處,名稱為何?擔任何職務?答 :我本來想成立自己的公司,但是王建忠說他的公司要上市 ,希望營業額做大,所以要我成立文心營業處作為王建忠的 分公司。實際上我是營業處的老闆,但是王建忠說因為是分 公司,我不能是老闆,所以我就掛總經理名稱。」、「辯護 人問:文心營業處的運作模式為何?答:我們有自己的財務 、管銷、人事,自負盈虧,接洽業務之後,客戶的錢直接匯 入歐比公司總公司,到月底再結算傭金。」、「辯護人問: 文心營業處開辦費用由何人支付?答:我負責。」、「辯護



人問:你剛剛說歐比公司的總經理是否為來麗榮?答:不是 ,是一個男的。」、「辯護人問:王建忠本人對於你的文心 營業處,是否可以直接下達指令?答:沒有,也因為這樣子 我與王建忠格格不入,王建忠的財務、言行我都不了解,所 以我於10月就離開了。」、「辯護人問:你對總公司的營運 ,有無任何的介入或參與?答:沒有,單純就是廣告車招攬 業務上合作。」、「辯護人問:你成立文心營業處,在台灣 總共有幾個營業處?答:三個,我、來麗榮、還有高雄一個 姓周的。」、「辯護人問:這三個營業處的運作模式,與你 文心營業處是否相同?答:一樣。」、「審判長問:你營業 處業務員的獎金數額是你決定,還是歐比公司決定?答:我 自己決定。」、「審判長問:都是各營業處決定?答:是, 因為管銷都是各營業處負責。」、「受命法官問:據你了解 來麗榮是屬於何單位的人?答:分公司營業處。」、「受命 法官問:來麗榮有無參與過總公司的經營,比如人事決定等 ?答:我在的期間沒有。」、「受命法官問:營業處的財務 報表與總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否分開製作?答:是。」、「受 命法官問:營業處的員工,包括總經理、主管等,有無領到 歐比公司的薪水?答:沒有。」、「受命法官問:你們與總 公司的拆帳,營業處可分得多少傭金?答:25%到30%不等」 (見本院卷第136頁背面至第139頁)。
㈤證人楊景崴張梅櫻蔡逸嫻李易翰於本院審理中經公訴 人、被告、選任辯護人之對質詰問,甚經本院予以補充訊問 ,均證稱被告來麗榮不是歐比公司總公司的總經理,是分公 司的總經理,歐比公司總公司實際負責人是王建忠來麗榮 不能參與總公司的經營,僅負責自己分公司的業務,並自負 盈虧。分公司有獨立的人事、會計及財產,與總公司並無隸 屬關係。分公司所招攬之投資者,係匯款或交款至總公司, 由總公司保管及運用,於每月底結算分公司招攬之金額,與 分公司對帳後,於次月十日依比例給付分公司佣金。證人楊 景崴並證稱:王建忠請其善後及追訴王建忠過程中,並未發 現來麗榮有參與詐欺投資及與王建忠投資款項均分的不法情 事。是同案被告王建忠供稱:來麗榮負責處理歐比公司整體 運作迄至99年2月間離職云云,顯屬不實。被告來麗榮抗辯 :我不是歐比公司的總經理,沒有參與歐比公司招攬投資制 度的設計,我只是經銷商代理人,負責業務招攬,賺取傭金 ,自負盈虧,有關王建忠詐欺部分我不知情,也沒有參與等 語,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被告來麗榮辯稱:其不是歐比公司的總經理,沒 有參與歐比公司招攬投資制度的設計,只是經銷商代理人,



負責業務招攬,賺取傭金,自負盈虧,有關王建忠詐欺部分 不知情,也沒有參與等語,堪信為真實。檢察官所提之各項 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來麗榮犯本案之共 同詐欺取財罪,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來麗 榮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 判例意旨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來麗榮犯罪,即應為其無罪 之諭知,以免冤抑。
六、被告王建忠部分俟其經通緝到案後再行審結,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付款時間 │金額 │
├──┼────┼───────┼───────────────────┤
│1 │賴玄洲 │98.06.22 │12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 │98.06.25 │180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 │98.11.24 │5萬元(交付現金與歐比公司經理楊景崴) │
│ │ │99.02.01 │5萬元(交付現金與歐比公司經理楊景崴) │
├──┼────┼───────┼───────────────────┤
│2 │林寶珠 │99.04.07 │20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3 │陳榮敏 │98.08.28 │10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 │98年9月間某日 │40萬元 │
├──┼────┼───────┼───────────────────┤
│4 │洪錦全 │98.06.06 │24萬元(匯至歐比公司郵局帳戶) │
├──┼────┼───────┼───────────────────┤
│5 │蔡桀遴 │98.12.14 │18萬元(匯至歐比公司郵局帳戶) │




│ │ │99.02.10 │15萬元(交付現金與歐比公司業務黃奎鈞)│
├──┼────┼───────┼───────────────────┤
│6 │楊柯翠瓊│98.11.02 │10萬元(匯至歐比公司郵局帳戶) │
├──┼────┼───────┼───────────────────┤
│7 │歐佳愉 │98.12.14 │12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8 │歐湘樺 │98.12.21 │12萬元(匯至歐比公司郵局帳戶) │
│ │ │99.01.04 │6萬元(匯至歐比公司郵局帳戶) │
├──┼────┼───────┼───────────────────┤
│9 │王天強 │98.08.24 │10萬元(匯至歐比公司郵局帳戶) │
├──┼────┼───────┼───────────────────┤
│10 │陳怡 │98.11.16 │2萬元(匯至歐比公司郵局帳戶) │
├──┼────┼───────┼───────────────────┤
│11 │陳阿李 │98.12.21 │2萬元(交付現金與歐比公司張梅櫻) │
├──┼────┼───────┼───────────────────┤
│12 │劉家玉 │98.04.30 │1萬元(匯至歐比公司郵局帳戶) │
├──┼────┼───────┼───────────────────┤
│13 │陳麗如 │99.01.29 │10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14 │吳錦美 │99.02.26 │30萬元、30萬元、30萬元、90萬元(均匯至│
│ │ │ │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15 │魏秀美 │98.09.30 │10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16 │林俞安 │98.07.15 │12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17 │曾鈴微 │98.06.04 │12萬元(交付現金與歐比公司副理曾桂英)│
├──┼────┼───────┼───────────────────┤
│18 │鄭景勇 │98.09.01 │10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19 │劉登科 │98.09.15 │100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 │98.10.20 │100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 │99.02.10 │15萬元(匯至歐比公司合庫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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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