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1年度,30號
TCDM,101,侵附民,30,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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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祐完整姓名及.
      劉○娟完整姓名及.
      劉○鈞完整姓名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伶完整姓名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0000-0000.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侵訴字第一七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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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