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祐完整姓名及.
劉○娟完整姓名及.
劉○鈞完整姓名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伶完整姓名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0000-0000.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侵訴字第一七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