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1年度,29號
TCDM,101,侵附民,29,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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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甲女(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陳柏傑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5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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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