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1年度,70號
TCDM,101,侵訴,70,2012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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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宏
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5508、27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世宏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加重略誘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王世宏自稱為牧師前於民國(下同)91年8月間,透過友人 之介紹,而認識0000-000000J(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王世宏竟基於強制性交之概括犯意,假藉宗教信仰之力 量,於91年10月間,先對自覺會看見靈異現象且篤信基督教 之0000-000 000J告以:「我是神、聖靈,只要與我在一起 ,發生性關係,就可以拯救妳及家人。如果不相信,妳父母 會死亡下地獄。」、「神要妳與我在一起。在天上妳是我的 肋骨、妹妹」云云,並敘述關於地獄恐怖情事,迫使0000-0 00000J因此心生畏懼,放任王世宏自91年10月間某日起至93 年8月某日止,連續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路27之6號1樓及 桃園縣中壢市○○○路某租屋處內,與臺中市○○區○○路 四段283之7號(起訴書漏載,予以補充)內,假藉《神》之 旨意,違反0000 -000000J之意願,以口交及陰莖插入0000- 000000J之陰道等方式,對0000-000000J強制性交得逞100次 。
二、王世宏於93年間,在桃園縣中壢市某教會聚會所認識0000-0 00000H(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王世宏先假藉基督 教《天父》之旨意,向0000-000000H告以:「妳是我上一輩 子的老婆,必須與我交往,否則以後會遇到壞男人,妳被強 姦,家人也會遭到不幸。」云云,迫使0000-000000H不敢違 逆王世宏之意思,於交往過程中王世宏對0000-000000H為下 列犯行:
(一)王世宏基於強制性交之概括犯意,先於93年8月3日下午, 在王世宏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之某租屋處內,王世 宏要求0000-000000H與其性交,惟遭0000-000000H所拒, 王世宏乃先以按摩為由,不斷撫摸0000-000000H之下體, 終於違反0000-000000H之意願,對0000-000000H強制性交 得逞。之後,王世宏又承上開概括犯意,多次藉由《天父



》附在其身上之方式,假藉《天父》之口吻向0000-00000 0H表示:「王世宏有性的需要,妳要幫忙他,否則他很可 憐。」云云,致0000-000000H不敢不從,而在臺中市龍井 區○○○路269巷52號、臺中市南屯區○○○街108號「卡 漫創意企業社」及其他不詳地點,任由王世宏對其連續強 制性交,每週約2至3次,至95年6月30日止,次數達160次 。
(二)後因0000-000000H健康身體狀況不佳,無法頻繁滿足王世 宏之性需求,王世宏另行起意,對0000-000000H強制性交 之次數始逐漸減少為每週1次或每月1次,累計自95年7 月 1日起至99年4月下旬止,期間王世宏在上開地點,以同一 方式,違反0000-000000H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H強 制性交達120次。
三、王世宏因0000-000000H逐漸無法持續滿足其性需求,乃轉而 尋找其他被害對象。王世宏透過擔任學校卡通、漫畫社團指 導老師之機會,認識或輾轉認識0000-000000(自覺會看見 靈異現象)、0000-000000A、0000-000000B(自覺會看見靈 異現象)、0000-000000C(83年2月生,於99年2月15日,為 滿16歲之少年;自覺會看見靈異現象)、0000-000000D、00 00-000000E、0000-000000F、0000-000000G、0000-000000I 等女子(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簡稱渠等)。王世 宏利用渠等篤信基督教義,且對《神》的敬畏心理,於渠等 參加王世宏宗教集會之機會,對渠等自稱為牧師,且對渠等 灌輸「自己擁有神力,就是《神》的代表、《神》的僕人」 、「渠等均為其在天上的寵物,若與其性交可以獲得祝福、 治療、指導」、「這一切都是為了幫助《天父》,要做《天 父》的事功」等觀念,並假藉《神》的旨意,要求渠等與其 性交或為猥褻行為,不得拒絕,否則「不僅得不到利益,甚 至會很慘、下地獄,家人也會死掉」,並利用0000-000000 、0000-000000B、0 000-000000C三人自覺會看見靈異現象 之機會,誘導0000-00 0000、0000-0000 00B、0000-000000 C三人依王世宏所設計之情境,向其他人謊稱:與王世宏發 生性交是《神》的旨意云云,致渠等在宗教之壓力下,心生 畏懼。王世宏自99年2月間起,在下列之時間、地點,分別 違反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 00B、0000-0 000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00 00-000000G、0000-000000I等女子之意願,對被害人為猥褻 行為,或以口交、以手指插入女子陰道或以陰莖插入女子陰 道之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詳情如下:
(一)0000-000000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22日凌晨2時許,在臺中市龍井區○○○ 路269巷52號住處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對00 00-000000強制性交1次得逞。
2、嗣王世宏於99年2月22日後某日起至100年2月間某日止, 期間先後在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 反0000-000000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5次 。又王世宏於100年3月間某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期間 先後在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00000之 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5次。 3、王世宏於100年7月14日起至100年9月15日止,期間先後在 其澎湖縣馬公市○○街32巷26號租屋處內,違反0000-000 000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4次。 4、0000-000000於100年9月15日自澎湖返臺後,王世宏於100 年9月16日至100年11月17日間之某日,在臺中市○○街15 4巷3號3樓,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對0000-000000強 制性交1次。嗣後王世宏再於100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北 投區「水沙連汽車旅館」207房,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 ,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1次。
5、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對0000-000000分 別強制性交17次。
(二)0000-000000A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21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龍井區○○○ 路269巷52號住處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對 0000-000000A強制性交1次。
2、王世宏又於99年2月22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期間先後在 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 00A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3次。 3、王世宏於99年8月1日起至99年12月底某日止,期間先後在 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 00A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5次。 4、王世宏於100年1月某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期間先後在 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 分別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10次。 5、王世宏於100年7月14日起至100年9月15日止,期間先後在 其澎湖縣馬公市○○街32巷26號租屋處內,違反0000-000 000A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3次。 6、王世宏於100年9月15日返臺後,自100年9月16日起至100 年11月15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3 樓,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A強制 性交5次。




7、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對0000-000000A 分別強制性交27次
(三)0000-000000B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8日,在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 號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B之意願,對0000-000000B強 制性交1次。
2、王世宏自99年3月某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間每月分 別在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0- 000000B之意願,各對0000-000000B強制性交1次,計對00 00-000000B分別強制性交10次。
3、王世宏自100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7月13日止,期間分別每 月在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00000B之意 願,各對0000-000000B強制性交2次,計對0000-000000B 分別強制性交12次。
4、於100年7月14日起至11月中旬某日,期間王世宏每2至3天 即在澎湖縣馬公市○○街32巷26號租屋處內、臺中市○區 ○○街154巷3號,分別違反0000-000000B之意願,各對00 00 -000000B強制性交1次,計對0000-000000B分別強制性 交40次。
5、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B之意願,對0000-000000B 分別強制性交63次
(四)少年0000-000000C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15日,在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 號住處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C之意願,對0000-00000 0C強制性交1次。
2、王世宏自99年3月某日起至99年12月止,期間王世宏先後 每月在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 0-000000C之意願,各對0000-000000C強制性交2次,計對 0000-000000C分別強制性交20次。 3、王世宏自100年1月某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期間每週先 後在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00000C之意 願,各對0000-000000C強制性交3次,計對0000-000000C 分別強制性交84次。
4、王世宏於100年7月14日起至100年7月29日止,期間先後在 澎湖縣馬公市○○街32巷26號租屋處內,約每天1次,違 反0000-000000C之意願,各對0000-000000C強制性交1次 ,計對0000-000000C分別強制性交15次。 5、王世宏於100年9月15日返臺後至同年11月1日止,期間先 後在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00000C 之 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C強制性交15次。



6、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C之意願,對0000-000000C 分別強制性交135次。
(五)0000-000000D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26日18時許,在臺中市龍井區○○○路 269巷52號住處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對000 0-000000D強制性交1次。
2、之後,王世宏99年2月26日至99年6月30日止期間,先後在 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 00D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2次。 3、王世宏自99年7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期間,先後在臺 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 D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10次。 4、王世宏於100年1月某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期間,先後在 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 分別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7次。 5、王世宏於100年7月14日,在前往澎湖之臺華輪上違反0000 -000000D之意願,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1次。 6、王世宏於100年7月15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期間,先後在 澎湖縣馬公市○○街32巷26號租屋處內,違反0000-00000 0D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10次。 7、王世宏於100年9月16日至同年11月2日止期間,先後在臺 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分 別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7次。 8、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對0000-000000D 分別強制性交38次。
(六)0000-000000E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26日晚間,在臺中市龍井區○○○路269 巷52號住處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E之意願,以手撫摸 0000-000000E之胸部、臀部、以嘴吸吮胸部之方式,對00 00-000000E強制猥褻1次。且自99年2月27日至100年8月12 日止,期間王世宏以上開同一手段,先後在臺中市龍井區 ○○○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E之意願, 分別對0000-000000E強制猥褻20次;同一期間王世宏亦先 後在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00000E之意 願,分別對0000-000000E強制猥褻10次;累計:王世宏違 反0000-000000E之意願,對0000-000000E分別強制猥褻31 次。
2、王世宏於99年12月15日,在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 52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E之意願,以手指插入0000 -000000E陰道之方式,對0000-000000E強制性交1次。



(七)0000-000000F部分:
1、王世宏於100年10月18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154 巷3號,違反0000-000000F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 F上半身胸部、以嘴親吻之方式,對0000-000000F強制猥 褻1次。
2、王世宏分別於100年10月底某日及100年11月10日晚間10 時許,先後在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00 000F之意願,各分別對0000-000000F強制性交1次。累計 :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F之意願,對0000-000000F分別 強制性交2次。
(八)0000-000000G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22日凌晨0時許,在臺中市龍井區○○○ 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對0000- 000000G強制性交1次;之後,王世宏於99年2月22日至99 年7月31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 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 0G強制性交3次;王世宏於99年10月間某日,在臺中市龍 井區○○○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G之意 願,對0000-000000G強制性交1次;累計:王世宏違反000 0-000000G之意願,對0000-000000G分別強制性交5次。 2、因0000-000000G遭王世宏為上開強制性交後,均盡量找理 由推掉,之後王世宏於前開99年10月間某日強制性交0000 -000000G後之某日起至100年10月某日止期間,先後在臺 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 G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G之胸部或要求0000-000 000G為王世宏手淫之方式,分別對0000-000000G強制猥褻 80次;及先後在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 00000G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G之胸部或要求0000 -000000G為王世宏手淫之方式,分別對0000-000000G強制 猥褻30次;及先後在澎湖縣馬公市○○街32巷26號租屋處 內,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G之 胸部或要求0000-000000G為王世宏手淫之方式,分別對00 00-000000G強制猥褻4次;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 G之意願,對0000-000000G分別強制猥褻114次。 (九)0000-000000I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12月10日下午,在臺中市○區○○街154巷 3號,違反0000-000000I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I 之身體、胸部、下體之方式,對0000-000000I強制猥褻 1次;又王世宏於100年7月21日中午、100年8月23日,先 後在澎湖縣馬公市○○街32巷26號租屋處,違反0000-00



0000I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I之胸部,各對0000 -000000I強制猥褻1次。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I 之意願,對0000-000000I分別強制猥褻3次。 2、王世宏於99年12月19日、100年1月11日、同年3月18日、 同年4月7日、同年9月22日、同年9月24日、同年10月5日 、同年10月11日、同年10月25日、同年11月7日,先後在 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違反0000-000000I之意願 ,各對0000-000000I強制性交1次;嗣王世宏又於100年2 月7日、9月17日凌晨4時許,先後在中市龍井區○○○路 269巷52號住處內,違反0000-0 00000I之意願,各對000 0-000000I強制性交1次;另王世宏於100年8月21日,在 澎湖縣馬公市○○街32巷26號租屋處,違反0000-000000 I之意願,對0000-00000 0I強制性交行為1次。累計:王 世宏違反0000-000000I之意願,對0000-000000I分別強 制性交13次。
(十)0000-000000H之妹部分:
王世宏於100年8月26日左右(起訴書誤載為100年6月間某 日,應予更正),在澎湖縣馬公市○○街32巷26號租屋處 (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龍井區○○○路269巷52號住處內 ),藉詞「《神》要教導功課」,使0000-000000H之妹不 敢不從,而脫光衣物,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H之妹之意 願,以撫摸0000-000000H之妹胸部、下體(起訴書漏載下 體部分,應予補充)方式,對0000-000000H之妹強制猥褻 1次。
四、王世宏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牧師自居,分別在臺中 市龍井區○○○路269巷52號、臺中市○區○○街154巷3號 等地,利用教眾聚會之時機,分別向信眾0000-000000、000 0-000000A、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 、0000-000000G、0000-000000I、0000-000000J、0000-000 000H之妹、黃丘蕙、王世伯等人虛稱:欲籌款「建造教會」 、「奉獻給上帝」、「救濟他人」云云,請上開信眾依基督 教義「十一奉獻(即將收入十分之一奉獻給神)」或依王世 宏所創之「二一奉獻(即將收入二分之一奉獻給神)」,將 其收入所得之十分之一、二分之一,甚至更多收入交給王世 宏,並設置奉獻箱供信眾奉獻捐款,如上開信眾有未繳納奉 獻者,王世宏即向上開信眾謊稱:「妳不愛主,家人的生命 ,可能會遭到意外」等言詞,使上開0000-00000 0等人陷於 錯誤接續交付金錢予王世宏。惟王世宏取得上開信眾之奉獻 款項後,並未用於建造教會或救助他人之用途上,而是繳交 其所購買臺中市○○區○○里○○○路269巷52號、54號之



房屋貸款及購買自己享樂物品之上。0000-000000等人受騙 金額如下:
(一)0000-000000部分:
0000-000000陷於錯誤自97年9月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 日止(按王世宏於100年11月19日23時15分許,經警拘提 到案,隨即遭羈押迄今,100年11月20日後即不可能有前 述詐欺取財犯行,附此敘明),期間在每個月2次之聚會 中,都將款項新臺幣(下同)300元投入奉獻箱,接續奉 獻王世宏,計被詐騙2萬3700元。且0000-000000亦曾依王 世宏所訂之二一奉獻,交付王世宏4300元1次。累計:王 世宏對0000-0000 00詐得款項2萬8000元。(二)0000-000000A部分:
0000-000000A陷於錯誤自98年2月某日起至100年11月19日 前某日止,期間在每個月2次之聚會中,都將款項200元投 入奉獻箱,接續奉獻王世宏,累計:王世宏對0000-00000 0A詐得款項1萬3400元。
(三)0000-000000D部分:
0000-000000D陷於錯誤自98年5月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 日止,期間在每月2次之聚會中,都將款項投入奉獻箱, 接續奉獻給王世宏100元、500元或1000元不等之金錢,累 計:王世宏對0000-000000D詐得款項8000元。(四)0000-000000E部分:
0000-000000E陷於錯誤自98年12月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 某日止,期間在每月2次的聚會中,都將款項投入奉獻箱 ,接續奉獻給王世宏300元、500元不等之金錢,累計:王 世宏對0000-000000E詐得款項1萬6000元。(五)0000-000000F部分:
0000-000000F陷於錯誤自95年某日(起訴書誤載為92年, 應予更正)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日止期間,依王世宏 要求之十一奉獻,每月都將款項投入奉獻箱,接續奉獻10 00元、2000元不等,累計:王世宏對0000-000000F詐得款 項14萬4000元。
(六)0000-000000G部分:
0000-000000G陷於錯誤自98年5月起至100年10月某日止, 期間在每月2次之聚會中,都將款項100元投入奉獻箱,接 續奉獻王世宏7000元。另於100年2月間某日,0000-00000 0G依王世宏所訂二一奉獻之要求,接續交付薪資所得3300 元予王世宏,累計:王世宏對0000-000000G詐得款項1萬 300 元
(七)0000-000000I部分:




0000-000000I陷於錯誤自100年5月至100年7月某日止,期 間依王世宏所訂要求,每月接續將收入薪資所得1萬7000 元奉獻交付予王世宏。累計:王世宏向0000-000000I詐得 款項5萬1000元。
(八)0000-000000J部分:
0000-000000J陷於錯誤自91年9月某日起至99年10月某日 止,期間依王世宏所訂要求,每月接續將薪資所得3500 元至1萬元不等,奉獻交付予王世宏,累計:王世宏向 0000-000000J詐得款項70萬元。(九)0000-000000H之妹部分:
0000-000000H之妹陷於錯誤自96年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 某日止,期間每月接續各將薪資所得1萬5000元奉獻交付 予王世宏,金額計69萬元;且王世宏於100年8月(起訴書 誤載為6月)26日,在澎湖縣馬公市○○街32巷26號租屋 處,假藉《神》的旨意,要求0000-000000H之妹將所取得 之意外險保險金5萬元奉獻給《神》,0000-000000H之妹 乃接續交付王世宏5萬元,累計:王世宏向00 00-000000H 之妹詐得款項74萬元。
(十)黃丘蕙部分:
黃丘蕙陷於錯誤自95年(起訴書誤載為91年)9月某日起 至100年10月某日止,期間依王世宏所訂立二一奉獻,每 月接續各將薪資所得奉獻1萬2000元交付予王世宏18次, 每月接續各奉獻薪資所得2萬元交付予王世宏30次,累計 :王世宏向黃丘蕙詐得款項81萬6000元。(十一)王世伯部分:
王世伯陷於錯誤自94年9月某日起至98年8月某日止,期間 依王世宏所訂要求,每月接續各奉獻薪資所得2萬元予王 世宏48次;自98年9月某日起至99年12月某日止,期間每 月接續奉獻薪資所得1萬5000元予王世宏16次,累計:王 世宏向王世伯詐得款項120萬元。
五、嗣因0000-000000及0000-000000A發現王世宏之言行愈發異 常,在與其他被害人商議後,共同揭發王世宏上開犯行,經 警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於100年11月19日23時15分拘提王 世宏到案,並於100年11月23日14時15分,在臺中市○○區 ○○里○○○路269巷52號,扣得王世宏所有供詐欺取財用 之奉獻箱1個;於100年11月23日15時45分,在臺中市○區○ ○街154巷3號,扣得王世宏所有供詐欺取財用之奉獻箱1個 。
六、案經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 00 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00



00- 000000H、0000-000000I、0000-000000J(0000-000000 J委任林瓊嘉律師提出告訴)、0000-000000H之妹、王世伯 (王世伯委任葉玲秀律師提出告訴)、黃丘蕙等人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件判決書事實欄 及理由欄關於證人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 00B、0000-0000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 000000F、0000-000000H、0000-000000I、0000-000000J、0 000-000000H之妹、0000-000000H之母之姓名僅記載代號(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以免揭露被害人身分,合先敘 明。
乙、證據能力部分:
壹、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查證人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0B 、0000-0000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 000F、0000-000000H、0000-000000I、0000-000000J、0000 -000000H之妹等人,於偵查時均經檢察官命具結後為證述, 且依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供述之作成程序形式上觀察, 與一般偵查筆錄之作成程序並無不同,而偵查中檢察官向被 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 違法取供,而具極高之可信性,因此上開證據固為傳聞證據 ,但其信用度有受擔保,並無顯不可信的情形,且被告及其 辯護人對於上開證人在偵查中之證詞,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 使用(見本院卷㈠第52頁反面),自應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 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貳、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 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同條第 3 項規定:「第1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再依同法第11條之相關規定,係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取 證所為之特別規定,其依此項規定所製作之驗傷診斷書,應 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證據之例 外(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卷附 密封袋內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



0-0000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 -000000F 、00 00- 000000H、0000-000000I、0000-000000J、0000-0 00000H之妹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1份(見101 年度偵字第25508號卷密封資料袋)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 項「法律有規定」規定之傳聞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叁、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 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 人及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 異議(見本院卷㈠第52頁反面),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 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肆、本案其餘據以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任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 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 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 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非供述證據,亦得採為證據。丙、實體方面: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載之事實,除否認 有於100年11月18日與0000-000000發生性交行為外,就其餘 之事實(即除100年11月18日與0000-000000發生性交行為之 事實以外之事實),均坦承有與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 示之被害人,發生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載之性交行 為及猥褻行為;且坦承於犯罪事實欄㈠至所載之時、地 ,有接受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被害人之奉獻款項,惟辯 稱:被害人代號00 00-000000J部分,是她與伊兩人當時決 定要在一起生活,伊到現在還有靈異的現象,告知伊和她兩 人要在一起,0000-0 00000J是自願與伊發生性關係,伊與 0000-000000J是因男女朋友交往,才會發生性行為,後來是



0000-000000J提出分手,伊才與被害人代號0000-000000H交 往,與0000-000000H亦是因男女朋友之交往,才會發生性行 為。另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是為了他們在上天的位 置,才與伊發生性行為,因為她們告訴伊,說伊在上帝旁邊 有位置,她們告訴伊,伊有決定她們位置的權利,所以她們 是來巴結伊,才會與伊發生性行為,且先跟伊發生性關係的 人,可以先佔到位置。0000-000000F的部分,是0000-00000 0C、0000-000000B、還有0000-000000要求0000-000000F與 伊發生性行為,否則會發生星際大戰,所以伊才會與0000-0 00000F發生性行為。伊拿取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的錢,伊並沒 有拿去做投資或玩樂,伊沒有亂使用該等款項,都是用在教 會上,還有被害人的生活費用上面,伊沒有詐欺云云。而被 告之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詐欺的部分被害人所奉獻 的錢,不足被告為告訴人所支出的生活費用,被告也沒有用 在個人花用上,所以沒有詐欺。略誘的部分,被告並沒有限 制0000-000000C、0000 -000000E對外的行動自由,也沒有 禁止與她們的家人聯絡,略誘罪不成立。性侵害的部分,00 00-000000H、0000-000 000J部分,都是因為男女朋友關係 而發生性行為,另外其他被害人的部分,都是因為0000-000 000、0000-000000B、000 0- 000000C告知他們,要與被告 發生性行為而發生,且發生性行為時有多人在場,並沒有違 反她們的意願云云。經查:
一、妨害性自主罪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欄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J到庭結 證稱:「..(妳從何時開始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 應該是(91年)9月中旬,那時候我與被告是第一次接觸 ,那時候我同學帶我去找被告之後才開始有接觸,之後有 一天晚上跟我講的很晚,被告以神的名義跟我說《神要我 跟他在一起》..我跟被告在一起沒有多久,被告就帶我 去他的公寓,那時候我不知道被告帶我去的公寓是在那裡 ,所以當下我還蠻害怕的,被告跟我說他的身體不舒服, 被告就叫我跟他發生性關係,我那時候是被他載的我不知 道該怎麼回去,所以我是很害怕的情況之下跟被告發生性 關係。(之後是否還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之後還 是有,因為那時候被告都以神的名義要我跟他在一起。. .一直到2年之後0000-000000H出現的時候。(這2年期間 ,妳與被告是否男女朋友的關係?)答:那時候被告是以 神的名義叫我跟他交往。..(在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 這段期間,有無違反妳的意願?)答:剛開始的時候當然



是不要,可是被告說如果我不答應的話,我的父母親就會 怎樣。..答:被告說神要我們兩人在一起,在天上的時 候我是他的肋骨,如果不在一起,我的父母親會怎樣,神 有事要我做,不然我的父母親都會下地獄,我也會,之後 在開始交往的過程中,被告就說他很可憐,之後就慫恿我 逃家,讓我父母親很難過(證人J女哭泣),我根本就不 喜歡被告,那時候我才剛出社會準備考試,之後我也不知 道該怎麼辦..(被告與妳發生性交行為,是什麼原因? )答:被告以神的名義叫我要與他發生性交行為。..( 妳與被告發生性交的方式為何,是否被告以他的陰莖還是 用手指頭還是其他方式?)答:被告用他的陰莖。(被告 是否有用他的陰莖插入妳的陰道內?)答:有。(被告有 無要妳用嘴巴去含他的陰莖?)答:有。..(被告是否 有跟妳說如果妳不跟他發生性交行為,會發生什麼不利的 情形?)答:有,被告說我的父母親會死,死之後會下地 獄。(妳聽被告說這樣恐嚇的話,妳是否會害怕?)答: 當然會,.(妳與被告發生性交的地點都是在何處?)答 :中壢比較多。(臺中這裡有沒有?)答:臺中比較少, 臺中是到被告家去。..因為我跟被告交往才2年的時間 ,所以那段時間是在大雅被告父母親住處那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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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