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625號
TCDM,101,交易,625,2012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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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6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世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林鄭秀鳳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8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6590號
被 告 陳世傑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大甲區○○○路37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傑任職於順煌企業社,從事模具製造,平日工作內容包 括駕駛貨車載運模具,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陳世傑於民國 100年7月30日上午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2J-7829號自用 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中山路



2段與順帆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 疏未注意,貿然左轉欲進入中山路 2段往北方向行駛。適林 鄭秀鳳騎乘車牌號碼 279-DQE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順帆路由 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欲穿越該路口往西方向直行, 即因陳世傑上開疏失,而未注意林鄭秀鳳正穿越該路口,其 駕駛車輛之右前車頭因而與林鄭秀鳳之機車發生碰撞,致林 鄭秀鳳受有頸椎第二節骨折、頭部外傷、腦震盪、腦出血( 左側額葉硬膜上出血)、左側額骨骨折、左膝蓋骨骨折之傷 害。陳世傑於肇事後,於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向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 判。
二、案經林鄭秀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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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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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陳世傑於警詢及本署│坦承於100年7月30日上午│
│ │偵查中之供述 │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 │ │2J-7829號自小貨車,於 │
│ │ │上開地點與告訴人林鄭秀
│ │ │鳳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
│ │ │告訴人因而受傷;伊當時│
│ │ │確實有未注意路口狀況之│
│ │ │過失等語。 │
├──┼───────────┼───────────┤
│ 2 │證人即告訴人林鄭秀鳳於│於前開時間,騎乘車牌號│
│ │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碼279-DQE號普通重型機 │
│ │ │車於上開地點,與被告所│
│ │ │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而受│
│ │ │傷之事實。 │
├──┼───────────┼───────────┤
│ 3 │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道│①本件交通事故之現場情│
│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形及事發經過。 │
│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②被告應注意、能注意而│
│ │)(二)、車號查詢重型│ 疏未注意。 │
│ │機車車籍、車號查詢汽車│ │
│ │車籍 │ │




│ │ │ │
├──┼───────────┼───────────┤
│ 4 │臺中市○○○○○道路交│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於│
│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未讓對│
│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向直行車先行,有肇事因│
│ │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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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該交通事故,受│
│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有上開傷害。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6 │臺中市○○○○○道路交│被告於肇事後,警方前往│
│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承認│
│ │錄表 │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
│ │ │判。 │
└──┴───────────┴───────────┘
二、核被告陳世傑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被告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 ,並於警方前往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此有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 1紙附卷可參 ,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 ,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 思 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 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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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