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永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3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永生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卓永生曾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8年9 月25日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於 同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2月19日以100 年度 中交簡字第2348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101 年2 月10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被告仍不知悔改再次犯本案,惡習難改,且酒醉駕駛行為 對社會潛在危險性非輕,向為政府機關及媒體所廣泛宣傳、 報導,被告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1.03毫 克,顯然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 其他駕駛人之用路安全,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 禁令,執意騎機車上路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3139號
被 告 卓永生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1巷58號
居臺中市○區○○路1段15號13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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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永生自民國101年7月21日晚間6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 2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1巷10號其上班之工廠內 ,飲用保力達酒及洋酒後,先騎乘車牌號碼NNW-307號普通 重型機車返回其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15號13樓之12之 居處。嗣於同日晚間10時許,再騎乘上開機車回到前揭工廠 ,繼續飲用洋酒,至同年月22日凌晨0時30分許飲畢後,已 因飲酒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 醉駕車之犯意,旋即騎乘上開機車上路,欲返回前揭居處。 嗣於同日凌晨0時55分許,其騎車行經南屯區○○路與永春 北路口,因違規闖越紅燈且行車忽快忽慢,為警尾隨至永春 路筏子溪橋上將其攔下稽查,當場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味 ,乃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1.03毫克,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永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查獲現場地圖各1份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廖素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文純
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