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1年度,1337號
TCDM,101,中交簡,1337,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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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宗涼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予更正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民 國101年6月17日17時許至同日21時許止」為「民國101年6月 17日19時許至同日21時許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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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