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953號
TPDV,90,重訴,2953,20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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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三號
  原   告 福建省金門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水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證瑋(即王成章)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
     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擔保放款借據影本、撥款帳卡或傳票及繳
     息明細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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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