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三號
原 告 福建省金門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水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證瑋(即王成章)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
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擔保放款借據影本、撥款帳卡或傳票及繳
息明細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