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560號
TCDM,100,附民,560,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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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 告 郭妙琴
被 告 洪浚翔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郭鴻寶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38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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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