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敬峰
陳木清
陳政峰
陳江月桂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惠娟
法 官 簡芳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