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3號
PHDM,101,訴,23,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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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彬
被   告 呂金田
被   告 許祖成
被   告 許振杉
被   告 OREL, GRE.
被   告 AMANTIAD .
被   告 ROSALES R.
前列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文彬呂金田許祖成許振杉OREL, GREG JACKSON ESCALANTE、AMANTIAD CHRISTOPER BAYUBAY、 ROSALES RICARDO NIODA等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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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