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林輝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俊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88號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