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原 告 雷秋香
號
被 告 潤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樓
兼法定代理 潘麗珠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潤興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潤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487,500 元,應繳裁判費3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5,051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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