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被 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8,13
3 萬4,7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 萬8,318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1 萬7,818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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