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82號
TYDV,101,重訴,282,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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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
被 告 簡正章
簡慶忠
簡慶賢
簡士傑
簡丞良
楊梅花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部分,因
原告未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從計算;另就訴之聲明第三
項、第四項之部分,則暫時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5,852,782元
(其餘應補繳裁判費之部分,本院查明訴訟標的價額後另行裁定
命補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5,1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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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