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8號原 告 謝鑫沛兼法定代理 謝桂容人被 告 私立百銘幼稚園法定代理人 張玉雪被 告 陳鳳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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