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35號
TYDV,101,訴,1535,201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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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5號
原 告 范嘉容


被 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48,2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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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