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33號
TYDV,101,訴,1533,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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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被 告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32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25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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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