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60號
TYDV,101,訴,1460,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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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6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 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
二、觀諸本件民事起訴狀,可知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綜合授信 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暨借據、借據條款變 更契約等請求被告給付尚欠借款,而觀諸前開「綜合授信額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1條,乃載明:「…,若涉訟時,雙 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認 兩造係以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諸 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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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