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30號
TYDV,101,訴,1430,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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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被 告 陳瑞雪
康明哲
陳春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5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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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