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32號
TYDV,101,訴,1332,201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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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32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丁麗珍

孫鳳蘭
7樓
沈首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6,
146 元,應繳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至遲應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當天晚間12時以前)補正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並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兩造應自行到庭(地址:桃園縣
桃園市○○路120 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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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