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天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被 告 游振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6,26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