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即被告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祭祀公業曾雲朝與被告祭祀公業曾雲囲間請求確認土地應有部分事件(本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四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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