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183號
TYDV,101,監宣,183,201208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劉文健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
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