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83號聲 請 人 劉文健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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