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89號
TYDV,101,消債更,89,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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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駿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父蕭金發、妻吳新蓉二人,99年及100年度之財產
所得資料。
二、蕭金發之家屬系統表,並釋明對蕭金發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
人數、每人各自負擔之金額。
三、聲請人有按月支付房租、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四、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
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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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