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04號
TYDV,101,消債更,104,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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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珂如
32-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前是否前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如是,則提出協商
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若曾經協商成立並請釋明債務因
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三、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說明)。
四、聲請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0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債權人清冊份(含債權人姓名、住所、債權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
六、陳報受撫養人之年籍資料及身分證號碼,並說明聲請人每月
收入、支出及提出釋明文件(含扶養費支出之內容)。
七、釋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變動)。
八、若有配偶,請提出配偶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並釋明有否攤分前述支出。
九、法定格式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含種類、數額及原因,
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
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
十、請提出聯合徵信查詢結果。
十一、聲請人所陳執行案號係何法院受理之執行案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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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