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63號
TYDV,101,建,63,201208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3號
原 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華


被 告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宗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62,
2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1/1頁


參考資料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