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劉長成即頡興工程行
被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志豪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黃志豪,有被 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新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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