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459號
TYDV,101,家聲,459,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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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程中江
相 對 人 黃潘金花
相 對 人 黃金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黃潘金花與相對人黃金龍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黃潘金花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7,726 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未清償。期間迭經聲請人催討,相 對人黃潘金花均置之不理,嗣聲請人聲請向相對人黃潘金 強制執行,惟執行無效果,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 度司執字第46179 號債權憑證可按;又依相對人黃潘金花 國稅局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所示,相對人黃潘金花已無財產 可供執行。且相對人二人結婚後至今,婚姻關係仍存在, 相對人黃潘金花與相對人黃金龍二人迄今亦未向法院聲請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
(二)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償時, 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 11條定有明文。相對人黃潘金花名下已無可供扣押執行之 財產。為此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請准宣告相對人間 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1 年 度司執字第46179 號債權憑證、調件明細表、夫妻財產登記 資料各1 份等為證,另相對人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二人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 產制為渠等之夫妻財產制,現因聲請人即債權人對於相對人 黃潘金花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上 開民法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 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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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