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1年度,3號
TYDV,101,國,3,2012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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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黃上霖
      林素瓊
      郭文龍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旺
      彭瑞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賈樂吉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
被   告 余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續字第四四一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所屬警員陳風烈 因涉有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100 年度偵續字第441 號案件進行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陳風烈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 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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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