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421號
TYDV,101,司聲,421,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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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唯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成
相 對 人 立翔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金錢以外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裁全字第101 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 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查復函1 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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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翔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