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方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
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18,1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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