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6年度,254號
FYEV,106,豐簡,254,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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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方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
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18,1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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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