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028號聲 請 人 周英華即尊榮牙醫診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惠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所欲請求之金額為14,000元或6,000 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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