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028號
TYDV,101,司票,5028,2012081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028號
聲 請 人 周英華即尊榮牙醫診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惠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所欲請求之金額為14,000元或6,0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