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609號
TPDV,90,重訴,2609,200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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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
  被   告  長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丙○○
         己○○
         甲○○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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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