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011號債 權 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煌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莫壹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依據(如無 法釋明,請改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 請求)。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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