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773號
TYDV,101,司促,23773,201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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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73號
債 權 人 唯肯興業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豐針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三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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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