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73號債 權 人 唯肯興業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之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豐針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三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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