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119號
TYDV,101,司促,23119,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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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1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非訟代理人 張峰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宣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98年10月30日為戶籍遷出 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 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 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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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