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52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非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清龍(原名:賴勇廷)、賴德和、賴清俊
、賴清貴、賴清郁、賴振富、賴振強、賴雲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賴春福、賴劉玉妹、賴守雄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
院備查文件。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