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252號
TYDV,101,司促,22252,2012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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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52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非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清龍(原名:賴勇廷)賴德和賴清俊
賴清貴賴清郁賴振富賴振強賴雲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賴春福賴劉玉妹、賴守雄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
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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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