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250號
TYDV,101,司促,22250,2012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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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5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非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雪宜徐桶本(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
人)、徐炳榮(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徐源灶(即被繼
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徐源均(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
李姜蘭(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林徐英妹(即被繼承
徐金土之繼承人)、蕭徐娘妹(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
、呂徐瑞妹(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徐秀珍(即被繼承
徐金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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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