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162號
TYDV,101,司促,22162,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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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62號
債 權 人 詹皇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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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