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902號
TYDV,101,司促,21902,2012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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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02號
債 權 人 彭明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秋金林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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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