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814號債 權 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非訟代理人 游豐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慕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補正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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