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178號
TYDV,101,司促,21178,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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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178號
債 權 人 呂彩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高第美學有限公司陳昌慈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支票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
算)。
三、表明欲請求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如為公
司,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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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高第美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